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什么區別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有以下兩項區別:
一、占股份比
1、聯營企業
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
2、合營企業
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出資比例按照合同約定。
二、控制方法
1、聯營企業一般涉足于控制層面,分為母公司,子公司。
2、合營企業則是共同控制,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共同控制權。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區別是什么
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是非常常見的企業組織,合營企業是指由兩個及以上的國家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伙投資興辦的企業,聯營企業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聯合經營的企業。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不是指投資方,是站在投資方的角度,被投資方的角色來看的。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
聯營企業、參股企業和合營企業三者什么區別?
1.合營企業不同于聯營企業。
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2.參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的企業。
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并未突出強調所占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
企業聯營和合營所占的股份比例
1.概念解釋: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于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2.一般單純從股權比例來說:
合營:50%,聯營:20%-50%(不含50%)
合營企業的出資方式:
1.外國合營者以貨幣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
3.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業技術),應當報審批機關批準。
4.非貨幣出資的作價方法
(1)以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業技術作為出資的,其作價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合營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2)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出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當向中國政府繳納場地使用費;中方合營者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的,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場地使用費相同(而非由中外投資各方協商確定或者聘請第三者評定)。
5.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提供擔保。
合營企業與聯營企業在股權比例上有什么明確的界限么?
1、在出資比例上,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相同。理論上,除了超過 50% 外,都是可能的。如果有兩個投資者,每個出資50%;股東為10人的,每個股東的出資比例占10%;現有股東20名,每位股東占出資額的5%。總之,合資公司的股東比例是一樣的,沒有人說了算。
2、合營企業的出資比例為20%(含20%)至50%以下(不含50%)。對投資企業有重大影響,但尚未達到控制。與聯營企業一樣,合營企業以股權投資為基礎。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合資企業就不叫合資企業,是另一種經濟制度。
3、聯營企業以股權投資為基礎。如果沒有股權投資,則只是協議,不應視為聯營企業,而應視為合作企業。
拓展資料:
1、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伙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合資經營企業,采用股權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資雙方都必須以貨幣計算股權,并按股權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和虧損;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必須共同組成董事會,共同委托經理、副經理,以便于對合營企業進行共同管理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采用契約式合營方式。其主要特點是合作雙方不一定用貨幣計算股權,也不一定按股權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協議規定的投資方式和分配比例來計算;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只須按合同規定各自分擔經營中的責任和義務。
2、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企業的具體形式很多,可以根據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地區、行業不同向橫向或縱向發展。聯營企業一般都形成對外稱呼的各聯營公司。聯營企業按投資多少,享受一定的優惠待遇。實現的利潤,按一定比例分配給各投資單位。聯營企業的形成是技術進步和社會化生產發展的客觀要求,具有較大的優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