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成本法實用于存貨種類稠密、收發一再的企業,也是企業核算成本常用的本領。對于安置成本法,應怎樣做賬?
安置成本法的賬務處置
(一)購入存貨
借:材料購買
貸:銀行入款
(二)材料入庫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材料成本分別
貸:材料購買
(三)出賣材料
借:消費成本
貸:原材料
材料成本分別
安置成本法的優缺陷
有很多企業沿用安置成本法核算存貨,這種核算本領有什么便宜呢?其上風重要展現在這兩個上面:
1.利于于企業對存貨的管理,簡化會計工作。會計職員只需經過“材料成本分別”科目,從安置價錢安排為本質價錢的核算。對于材料收發一再的企業來說,不妨大大縮小會計的處事量。
2.實用性強,與本質成本法比擬對倉庫儲存管理的訴求較低。安置成本法下,企業只有給材料擬訂有理的安置價錢就不妨滿意材料收發和核算的須要。
凡事都有兩面性,安置成本法也生存著確定的缺點。安置成本法最要害的一步即是要先決定安置成本,但即使是在價錢振動一再的商場情況下,企業有很多成分沒轍預期。偶爾決定的安置成本與本質成本的缺點會很大,材料成本分別率的精確性也會遭到感化。
本質成本法與安置成本法的辨別
1、本質成本法是依照本質的成本計價,不管是材料的收發回是滾存。
2、應用的核算科目不一律:
本質成本法:在途貨色應用“在途物質”這一科目;
安置成本法:在途物質應用“材料購買”這一科目。
3、計劃成本用度時:
本質成本法:不妨徑直計入成本;
安置成本法:先要把安置成本計入,再把材料成本分別轉入到關系的成本中去。
4、在本質成本法中不許反應凡是交易中材料成本的超額支出或是儉樸,也不許反應企業的籌備功效,但安置成本規則不妨反應著兩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