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幾個月前收到一張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據此入賬,邇來在偶爾間創造對方開具的發票實質消息有誤,按規則是要從新開具的,指導會計職員須要如何處置?
答:按照《國度稅務總局 對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備關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 2016 年第47
號)第一條文定,購置方博得專用發票已用來申訴抵扣的,不妨由購置方在發票體例請求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消息表》(以次簡稱《消息表》),并暫按《消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出項稅額中間轉播出,在博得出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再舉行賬務處置。
所以,因為企業仍舊依照缺點的發票入賬,那么須要先開具《消息表》交給開票方,開票方據此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企業不妨依照紅字發票舉行紅沖處置,而后再憑開票方開具的精確的藍字發票從新舉行賬務處置。
關系規則:
《國度稅務總局 對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備關題目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 2016 年第47 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次簡稱“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歸還、開票有誤、應稅效勞遏止等景象但不適合發票廢除前提,大概因銷貨局部歸還及發生出賣折價讓利,須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次本領處置:
(一)購置方博得專用發票已用來申訴抵扣的,購置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體例(以次簡稱“新體例”)中填開并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消息表》(以次簡稱《消息表》,詳見附屬類小部件),在填開《消息表》時不填寫對立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消息,應暫依《消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出項稅額中間轉播出,待博得出賣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消息表》一并動作記賬憑證。
購置方博得專用發票未用來申訴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沒轍歸還的,購置方填開《消息表》時應填寫對立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消息。
出賣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托付購置方,以及購置方未用來申訴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歸還的,出賣方可在新體例中填開并上傳《消息表》。出賣方填開《消息表》時應填寫對立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