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元安置殘疾人工作即使沒有達到規定的標準,則需交納殘疾人工作保護金。普遍情景下是否請求改期交納?
答:不妨。按照《財務部 國度稅務總局
華夏殘疾人共同會對于照發的報告》(財政與稅收〔2015〕72號)第十七條文定,用人單元遇不行抗力天然災禍或其余爆發事變蒙受宏大徑直財經丟失,不妨請求減輕大概緩繳保護金。簡直方法由各省、自制區、直轄市財務部分規則。用人單元請求減輕保護金的最高限額不得勝過1年的保護金應繳額,請求緩繳保護金的最長克日不得勝過6個月。
殘保金交納的賬務處置
從新的會計準則來看,殘疾人保護金常常情景下都是計入管理用度,殘疾人保護金索取時,借記“管理用度-殘保金”科目,貸記“其余草率款-殘保金”科目;本質上繳時借記“其余草率款-殘保金”科目,貸記“銀行入款”。即使金額對成本有很大感化,不妨一次評價,按票面一次進,借記“管理用度”,貸記“銀行入款”。
殘保金怎樣計劃?
按照財政與稅收〔2015〕72號第八條文定,殘保金按上年用人單元安置殘疾人工作未到達規則比率的差額人頭和本單元在任員工年平衡報酬之積計劃交納。計劃公式如次:
年交納額=(上年用人單元在任員工人頭×地方地省、自制區、直轄市群眾當局規則的安置殘疾人工作比率-上年用人單元本質安置的殘疾人工作人頭)×上年用人單元在任員工年平衡報酬。
提防事變:用人單元安置殘疾人工作未到達規則比率的差額人頭,以公式計劃截止為準,不妨不是平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