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資料核算辦法:
企業購入并已驗收入庫的資料,按安置成本或本質成本,借記原資料,按本質成本,貸記資料購買或在途物質科目,按安置成本與本質成本的分別,借記或貸記資料成本分別科目。
自治并已驗收入庫的資料,按安置成本或本質成本,借記原資料,按本質成本,貸記消費成本科目,按安置成本與本質成本的分別,借記或貸記資料成本分別科目。
委派外單元加工實行并已驗收入庫的資料,按安置成本或本質成本,借記原資料,按本質成本,貸記委派加工物質科目,按安置成本與本質成本的分別,借記或貸記資料成本分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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