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員平常處事中,常常會碰到固定資產折舊的題目。處置固定資產折舊時,開始要控制固定資產的折客歲限。
固定資產的折客歲限怎樣規則?
固定資產折舊是指固定資產在運用進程中漸漸耗費而變化到商品或用度中去的那局部價格,也是企業在消費籌備進程中因為運用固定資產而在其運用年限內攤派的固定資產奢侈。決定固定資產的折舊范疇是計提折舊的基礎。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行規則》規則:
除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另有規則外,固定資產計劃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次:
(一)衡宇、興辦物,為20年;
(二)鐵鳥、列車、汽船、呆板、板滯和其余消費擺設,為10年;
(三)與消費籌備震動相關的用具、東西、家電等,為5年;
(四)鐵鳥、列車、汽船除外的輸送東西,為4年;
(五)電子擺設,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本領
1、年限平衡法
年限平衡法是將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平衡地攤派到固定資產預訂運用壽命內的一種本領。
2、年數總和法
年數總和法是指將固定資產的原價減去估計凈殘值后的凈額,乘以一個以各年年頭固定資產尚可運用年限做分子,以估計運用年限逐年數字之和做分母的逐年減產的分數對年年折舊額舉行計劃的本領。
稅法怎樣規則固定資產折舊及凈殘值?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行規則》第六十九條文定:
固定資產依照曲線法計劃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該當自固定資產加入運用月份的次月起計劃折舊;遏止運用的固定資產,該當自遏止運用月份的次月起遏止計劃折舊。
企業該當按照固定資產的本質和運用情景,有理決定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已經決定,不得變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