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屬于一般納稅人消費企業,2015年承包租賃了一處場合用作堆棧,對方開具了5%征收率的租借發票。我司本年籌備將局部場合租借包租出去,指導是否也依照簡略計稅的本領,給下家開具5%征收率的發票?
答:納稅人以籌備租借辦法出租汽車其博得的不浮財,須要按照博得的功夫決定增值稅。
按照《國度稅務總局對于頒布<納稅人供給不浮財籌備租借效勞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方法>的公布》(國度稅務總局公布2016年第16號)第三條文定,一般納稅人出租汽車其2016年4月30日前博得的不浮財,不妨采用實用簡略計稅本領,依照5%的征收率計劃應納稅額。
即使是2016年5月1日此后博得的不浮財,須要依照9%稅率開具發票。
按照刻畫,因為貴司是在2015年租借的場合,適合采用實用簡略計稅的前提。所以,貴司在包租時不妨采用簡略計稅本領,依照5%征收率給下家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