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出賣商品附帶安置時,發出商品時,可經過發出商品科目核算,安置并托付運用,可計入應收賬款科目核算,關系的會計分錄應怎樣體例?
出賣帶安置分錄
1、先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
貸:倉庫儲存商品
2、安置并托付運用時
借:銀行入款或應收賬款
貸:專營交易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同聲結賬和轉賬出賣成本
借:專營交易成本
貸: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倉庫儲存商品怎樣領會?
發出商品科目是核算托收承付預算辦法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制品、自治半制品及包裝物的科目,可按購貨單元、商品類型和種類舉行明細核算。
對于未滿意收入確認前提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發出商品,貸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發生歸還的,應按歸還商品的本質成本(或最高購進價)或安置成本(或售價),借記“倉庫儲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
倉庫儲存商品是指企業已實行十足消費進程并已驗收入庫,符合規范規格和本領前提,不妨依照公約規則的前提送交訂貨單元,或不妨動作商品對外出賣的產物以及外購或委派加工實行驗收入庫用來出賣的百般商品。
企業應樹立"倉庫儲存商品"科目,核算倉庫儲存商品的增減變革及其滾存情景。商品驗收入庫時,應由"消費成本"科目轉入"倉庫儲存商品"科目;對外出賣倉庫儲存商品時,按照各別的出賣辦法舉行相映的賬務處置;在建筑工程程等領用倉庫儲存商品,應按其成本轉賬。
倉庫儲存商品明細分類賬簿應按企業倉庫儲存商品的品種、種類和規格樹立明細分類賬簿。如有寄存在本企業分屬門市部籌備出賣的商品、送交博覽會展出的商品,以及已發出尚未處置托罷手續的商品,都應獨立樹立明細分類賬簿舉行核算。倉庫儲存商品明細分類賬簿普遍沿用數目金額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