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消費籌備進程中,對于向他人捐贈貨色的動作,按現行反革命稅規則定不妨視為視同出賣處置嗎?
答:《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第四條,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的下列動作,視同出賣貨色:
(一)將貨色托付其余單元大概部分代理與銷售;
(二)出賣代理與銷售貨色;
(三)設有兩個之上組織并舉行一致核算的納稅人,將貨色從一個組織移交送達其余組織用來出賣,但關系組織設在同一縣(市)的之外;
(四)將自產大概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非增值稅應稅名目;
(五)將自產、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普遍利益大概部分耗費;
(六)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動作入股,供給給其余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調配給股東大概入股者;
(八)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義務捐贈其余單元大概部分。
視同出賣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視同出賣和普遍出賣在做賬的功夫分辨不大,都須要確認稅費和成本,簡直做賬辦法如次:
借:在建筑工程程/草率員工薪酬/長久股權入股
貸:專營交易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專營交易成本
貸:倉庫儲存商品
視同出賣是指在會計上不動作出賣核算,但在稅收上動作出賣,是用來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變化動作,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有視同出賣的觀念,增值稅上的視同出賣,比方將自產、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非增值稅名目,用來普遍利益或部分耗費等,在會計上沒有做出賣處置;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出賣,表白貨色的權屬發生變化,但會計上沒做收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