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自產產物私用能否須要交納增值稅,須要按照簡直情景領會。來和學樂佳一道領會吧。
按照《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第四條 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的下列動作,視同出賣貨色:
(四)將自產大概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非增值稅應稅名目;
(五)將自產、委派加工的貨色用來普遍利益大概部分耗費;
(六)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動作入股,供給給其余單元大概個別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調配給股東大概入股者;
(八)將自產、委派加工大概購進的貨色義務捐贈其余單元大概部分。
看來,屬于上述動作的自產產物,須要視同出賣,按規則交納增值稅。
即使企業消費一批呆板擺設,用來自己辦公室運用,屬于自產私用的景象,但呆板擺設用來貫串消費應稅貨色,十分于與自己消費貨色的里面之間的結賬和轉賬,沒有波及到出賣動作,則不適合《增值稅暫行規則實行細目》規則的視同出賣的景象,不須要視同出賣交納增值稅。
這邊的“里面結賬和轉賬”如何領會呢?咱們從財務部《對于自產私用的產物視同出賣怎樣舉行會計處置的復函》(財務和會計字[1997]26號)不妨領會到,企業即使將本人消費的產物用來管理部分、在建筑工程程、救濟、扶助、非消費性組織等上面,則這是屬于里面結賬和轉賬聯系,并沒發生出賣動作,企業也不會由于將本人消費的產物用在管理部分等而引導現款流量的減少,其余,企業的交易成本也不會減少。以是會計上并不作出賣處置,而是該當依照成本轉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