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發生的經濟活動超出了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疇,該行為還能開具發票嗎?
超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目前《發票管理辦法》沒有明文禁止納稅人"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的行為。相反,根據《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因此,不管這時經營的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確認營業收入時必須開具發票。
更何況,發票的最大功能在于保障國家的稅款安全,有了經營,開了發票,國家的稅款就不會流失。至于是否超出經營范圍原本也不屬于稅務機關的管轄范圍。
所以,當企業發生經營業務開具發票時,不論該業務是否"超經營范圍",都應按實際業務情況開具發票。
另外,營改增后國家稅務總局的政策解答執行口徑是,納稅人發生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只要發生真實的應稅業務,均可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所以如實發生的可以開,未實際發生的開票就算虛開發票了,那就違法了。
怎么樣開超出經營范圍的發票?
(1)臨時性業務,
和主管稅務機關協調相關事宜后,增加開票品目后,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需代開發票,一定要帶相關資料前往主管稅務機關的辦稅服務大廳,協調本次特殊情況,讓主管稅務機關來開具此發票。
(2)經常性業務: 和工商部門協調,想辦法擴大經營范圍,從而將所需開具發票的業務劃進經營范圍,順理成章自開發票。
發票的基本知識
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簡單來說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
對于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
對于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
發票基本內容: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