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委派另一個企業代理與銷售商品時,需向其付出相映的手續費。發生代理與銷售交易時,代理與銷售手續費應經過什么會計科目核算?
代理與銷售手續費計入什么科目?
代理與銷售手續費計入出賣用度科目。
出賣用度是指企業出賣商品和材料、供給勞務的進程中發生的百般用度,囊括企業在出賣商品進程中發生的保障費、包裝費、展出費和告白費、商品培修費、估計產品德量保護丟失、輸送費、裝卸費等以及為出賣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出賣組織(含出賣網點、售后效勞網點等)的員工薪酬、交易費、折舊費等籌備用度。企業發生的與專設出賣組織關系的固定資產補綴用度等后續開銷也屬于出賣用度。
委派代理與銷售商品付出手續費會計分錄
(1)發出商品
借:發出商品
貸:倉庫儲存商品
(2)收到代理與銷售清單,同聲發生增值稅納稅負擔
借:應收賬款
貸:專營交易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專營交易成本
貸:發出商品
借:出賣用度——代理與銷售手續費
貸:應收賬款
(3)收到貨款
借:銀行入款
貸:應收賬款
代理與銷售和經銷有哪些辨別?
代理與銷售,是指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或部分代勞出賣商品的一種買賣辦法。代理與銷售商品的主體即是委派方。在代理與銷售震動中,代勞商與委派人不過委派代勞聯系,而沒有發生商品地方權的變化。
經銷,亦稱定約出賣。它是指由消費廠商或出口商與經銷商簽署經銷和議,按和議的規則范疇經銷商品。
1、爆發的成果接受東西各別:代理與銷售爆發的成果由供貨商接受;經銷爆發的成果由經銷商本人接受。
2、本質各別:經銷辦法下,經銷商同供貨商之間聯系是交易聯系;而在代理與銷售辦法下,代理與銷售商與供貨商之間是委派代理與銷售聯系。
3、范疇各別:普遍情景下,經銷只是指商品出賣,而代理與銷售的范疇和權力則不妨很普遍,所以在代理與銷售公約中該當精確商定代理與銷售范疇、代理與銷售的辦法及克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