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人之間將自有的衡宇舉行等價調換,能否須要交納契約稅?
答:按照《契約稅暫行規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則,地盤運用權調換、衡宇調換,為所調換的地盤運用權、衡宇的價錢的差額為契約稅的計稅按照。即使所調換地盤運用權、衡宇的價錢的差額鮮明不對理而且無得宜來由的,由征收構造參照商場價錢審定。
即使天然人之間舉行的是等價調換衡宇,差額為零,故不須要交納契約稅。即使該差額鮮明不對理而且無得宜來由的,須要由征收構造參照商場價錢審定。再依照相映的差額舉行交納契約稅。
更加指示:2021年9月1日起實行的《契約稅法》第四條第(二)款的實質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