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數發票,也叫紅字發票,對于銷售退貨業務,一般涉及負數發票的處理。對于退貨開負數發票的業務,應如做賬?
退貨開負數發票的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有關規定,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也就是說,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即使發生開具紅字的情形,也不需要退回銷售方。對于銷售退回,開具紅字發票后需要沖回,相關分錄如下:
1、銷售時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結轉時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3、紅字沖回分錄為:
借: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借:庫存商品
貸:主營業務成本
開具紅字發票的情況有哪些?
(1)購買方認證相符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終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
(2)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于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
(3)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于申報抵扣并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