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加工耗費稅的處置本領:
接受委托方
接受委托方計劃代收代繳耗費稅時,即使接受委托方有同類參照同類,無同類參照組價。
即使加工的應稅耗費品不過從價定率計劃征收耗費稅(如化裝品、高爾夫球具等)的,則:
構成計稅價錢=(資料成本+加工費)÷(1-耗費稅比率稅率)
代收代繳的耗費稅=構成計稅價錢×耗費稅稅率
接受委托方計劃代收代繳耗費稅時,即使該應稅耗費稅屬于復核計征耗費稅(如香煙、燒酒)的,則:
構成計稅價錢=(資料成本+加工費+員額耗費稅)÷(1-耗費稅比率稅率)
代收代繳的耗費稅=構成計稅價錢×耗費稅比率稅率+員額征收的耗費稅
資料成本是委派方供給的加工資料的本質(zhì)成本。
加工費是接受委托目標委派方收取的十足用度(囊括代墊扶助資料成本)。
委派方
依照稅規(guī)則定,委派加工物質(zhì)屬于應稅耗費品所承擔的耗費稅,凡屬于加工物質(zhì)收回后徑直用來出賣的,以不高于接受委托方的計稅價錢出賣,不復交納耗費稅。以高于接受委托方的計稅價錢出賣,不屬于徑直出賣,需依照規(guī)則申訴交納耗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接受委托方已代收代繳的耗費稅。
想所有控制委派加工耗費稅的處置本領,領會更多關系實質(zhì)可察看耗費稅的計劃本領、賬務處置及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