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少許企業來說,當購買固定資產但未運用而引導棄置時,須要商量能否對其計提折舊,那么會計職員對于未加入運用的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
未加入運用的固定資產要計提折舊嗎?
答:普遍不許等量齊觀的,重要看是怎么辦的固定資產。
新《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疇作了精確規則:
除已提足折舊仍連接運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則獨立估價動作固定資產入賬的地盤外,企業對一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不妨看出,對于衡宇、興辦物除外的未運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新規則規則必需歸入計提折舊的范疇;
而稅規則規則這局部固定資產不許計提折舊,所以,簡直須要按照情景而論。
不須要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哪些?
(1)已提足折舊仍連接實用的的固定資產;
(2)往日年度仍舊估價獨立入賬的地盤;
(3)提早報廢的固定資產;
(4)籌融資租出的固定資產。
按照關系規則:企業該當對一切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該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縮小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什么是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消費產物、供給勞務、出租汽車大概籌備管理而持有的、運用功夫勝過12個月的,價格到達確定規范的非錢幣性資產,囊括衡宇、興辦物、呆板、板滯、輸送東西以及其余與消費籌備震動相關的擺設、用具、東西等。固定資產是企業的處事本領,也是企業賴以消費籌備的重要資產。從會計的觀點分別,固定資產普遍被分為消費用固定資產、非消費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運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籌融資租借固定資產、接收救濟固定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