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興辦動工企業,承諾計提安定消費費。即使將計提的安定消費費局部金額拿出來散發給職工動作贊美,能否須要為職工代扣代繳部分所得稅?
答:按照《部分所得稅法實行規則》第六條第一款規則,報酬、報酬所得,是指部分因服務大概受雇博得的報酬、報酬、獎金、年末加薪、處事分成、補助、補助以及與服務大概受雇相關的其余所得。按照《部分所得稅法》第九條文定,部分所得稅以所得報酬納稅人,以付出所得的單元大概個報酬扣繳負擔人。
企業將承諾計提的安定消費費動作對職工的贊美散發給職工,是因為職工在企業服務、受雇而博得的所得,所以須要為職工代扣代繳部分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