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產后續開銷是指無形資產入賬后,為保證該無形資產不妨給企業帶來預訂的財經便宜而發生的開銷。如關系的傳播震動開銷等,無形資產的后續開銷應在發生當期確覺得用度。
無形資產后續開銷應計入當期盈虧,不得將其本錢化處置。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六條文定:
企業無形項手段開銷,除下列景象外,均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盈虧:
適合本規則規則簡直認前提、形成無形資產成本的局部;
非同一遏制下企業兼并中博得的、不許獨立確覺得無形資產、形成購置日確認的商業信譽的局部
對無形資產后續開銷的處置本領,國際上一致沿用了用度化的處置本領,但同聲對少許適合本錢化前提的后續開銷承諾本錢化,這一點上與我國現行反革命規則有確定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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