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客歲限
除國務院財務、稅務主管部分另有規則外,固定資產計劃折舊的最低年限如次:
衡宇、興辦物,為20年;
鐵鳥、列車、汽船、呆板、板滯和其余消費擺設,為10年;
與消費籌備震動相關的用具、東西、家電等,為5年;
鐵鳥、列車、汽船除外的輸送東西,為4年;
電子擺設,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功夫開始的計劃
固定資產該當按月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縮小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管是否連接運用,均不復計提折舊,提早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復補提折舊。
已到達預訂可運用狀況但尚未處置完畢決算的固定資產,該當依照估量價格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處置完畢決算后再按本質成本安排從來的暫估價格,但不須要安排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居于革新變革進程遏止運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格轉入在建筑工程程,不復計提折舊。革新變革名目到達預訂可運用狀況轉為固定資產后,再按從新決定的折舊本領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運用壽命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在按期大補綴功夫,照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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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客歲限如何計劃
固定資產折舊率是幾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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