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外救濟固定資產除外的其余資產時,該當借記“交易外開銷”科目,貸記“原資料”、“倉庫儲存商品”、“無形資產”等科目,同聲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耗費稅、城市建設稅)”等科目。
個中“交易外開銷”科目記載的金額為救濟資產的賬面價格(自產產物為產物的消費成本;外購產物、原資料為外購成本;無形資產等資產則為汗青成本減除攤銷以及減值籌備后的余額)加上資產救濟進程中所交納的增值稅、耗費稅等稅費之和。
而“應交稅費”科目記錄的金額則為依照資產的公道價格大概稅規則定的計稅價錢和實用稅率計劃決定的應交稅費額。
企業對外救濟資產,囊括救濟錢幣性資產和非錢幣性資產,應按平常會計處置訴求核算,待計劃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計劃的會計成本按照稅法訴求安排應納稅所得額,計劃企業所得稅。企業對外救濟資產分為救濟錢幣性資產和非錢幣性資產兩種情景。不管企業對外救濟何種情勢的資產,一致動作損失策入“交易外開銷”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