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入的時間是很重要的,不論是對于做賬還是報稅。稅法與會計上對于確認收入有哪些規定?本期學樂佳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內容,讓我們一起來看下吧。
稅法規定什么時候確認收入?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確認收入的條件
收入的確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與收入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的結果會導致企業資產的增加或者負債的減少;三是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確認需要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每一項與收入有關的交易、事項發生,就要識別收入與之相對應的項目是否應在會計上正式記錄,應在何時予以記錄并計入報表,記錄或計入報表的項目是否符合四項基本標準(可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并且還應考慮: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是否相互配比,效益是否大于成本,所應記錄和計入報表的收入項目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