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是一家建筑和安裝企業,銜接了一項邊疆動工名目,申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妨扣除分包款嗎?
答:參考《國度稅務總局對于跨地域籌備興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題目的報告》(國稅函〔2010〕156號)第三條文定,興辦企業總組織徑直管理的跨地域創造的名目部,應按名目本質籌備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組織向名目地方地預分企業所得稅。
規則中的本質籌備收入是收入觀念,并非所得觀念。所以建筑和安裝企業他鄉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不扣除向其余單元付出的分包款。簡直可與動工地的稅局舉行勾通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