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報失支票?
2021-09-22 16:27:38深圳會計培訓
如果已簽發的
普通支票和現金支票因遺失或被盜而丟失,應立即向銀行申請掛失
(1)出票人應出具一封公函或相關證明,填寫兩份掛失申請書(可以用一張收據代替),加蓋預留銀行簽字蓋章,向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如果銀行發現支票未付款,則在收取一定的掛失處理費后接受掛失報告,并在掛失人的賬戶中用紅筆注明支票號碼和掛失日期
(2)如果收款人遺失或盜竊了可直接提取現金的支票,并出具公函或相關證明,填寫《掛失止付申請書》一式兩份,經付款人簽字蓋章后到收款人開戶銀行申請掛失止付。其他相關程序同上。同時,根據票據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票據遺失人應當自通知掛失止付之日起三個月內,或者在票據遺失后,向人民法院申請公告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當可通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丟失時,等待票據的人應向票據付款地(即付款地)付款基層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公示催告申請
在敗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請中,應當寫明票據的種類、票面價值、出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等票據的主要內容,說明票據的滅失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他是遺失票據的持有人,有權申請。付款人在付款人向付款人報告損失停止支付前,或者在付款人申請公示前,已善意支付匯票的,付款人不得申請公示,付款人不再承擔支付責任。對支票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由支票遺失人承擔。
根據規定,已簽發的
轉讓支票遺失或被盜。因為這種支票可以直接等票買貨,銀行不接受掛失。因此,遺失車票的人不能向銀行申請掛失和停止付款。但是,收款人及其開戶銀行可能會被要求協助預防。遺失支票超過有效期或者在掛失前已由付款銀行支付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遺失支票的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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