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撤消紅色字母的發票,以使原始發票無效
2021-01-19 11:08:06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細則規定所稱需開紅字發票前必須收回的發票并注明“作廢”,那么如果原發票收回并作廢,又何必再開紅字發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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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34條,在開具發票后,如果要求退回紅字發票,則必須撤回原始發票,并標明“作廢”必須注明,或必須獲得對方的有效證明;在銷售折扣的情況下,應在收回原始發票并標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打擾一下:
1.如果開票方已經處理過該發票,就原始憑單的真實性而言,開票方沒有理由提取原始發票。由于此發票僅反映原始的經濟實質,因此以后編造的發票不能人為地編入原始憑證中。
2.規則規定,在開具紅字發票并將其標記為“無效”之前,必須先將發票提取。如果原始發票已撤回并且變得無效,為什么還要開具紅字發票呢?
[答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20條如果同時存在以下情況,這些規定稱為廢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優惠券和扣除額優惠券的時間不超過賣方開具發票的月份;
(二)賣方未復制稅款,也未保留帳戶;
(三)購買者未通過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證明不匹配”,“特殊發票代碼,號碼證明不匹配”。
因此,特殊的增值稅發票必須遵守上述文件才能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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