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自己的散裝商品倉儲設施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稅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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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財稅[2012] 13號文,對物流企業散裝商品倉儲設施用地的城市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將實施至2014年12月31日。是否有新的銜接優惠政策?政策?
答案: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土地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 98號),自2015年1月1日起,自2016年12月31日起,對物流企業擁有的散裝商品倉儲設施(包括自用和租賃)使用的土地征收50%的城市土地使用稅并征收該稅適用于土地類別的稅收標準。
物流企業是指至少一種倉儲或運輸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的生活提供倉儲,分銷和其他第三方物流服務。它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注冊為工商部門在物流,倉儲或運輸方面的專業物流企業。
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占地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的同一倉儲設施,主要倉儲糧食,棉花,油,糖,蔬菜,水果,肉,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及其他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石,非金屬礦產,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和紙制品,鋼鐵,水泥,有色金屬金屬,建筑材料,塑料,紡織原料礦產品和工業原料的存儲設施。
用于存儲設施的土地,包括各種倉庫(包括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干燥場(存儲場),棚子和其他存儲設施以及專用鐵路線,碼頭,道路,物流業務的支持設施,例如裝卸區。
未直接從事大宗商品倉儲的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域以及其他土地,不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之內,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非物流公司的內部倉庫不在本通知規定的優惠范圍之內,應當按規定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稅。
此通知發布之前(2015年8月31日)已收取的稅款扣除額將在以后的應納稅額中扣除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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