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如何退回或退還多繳的所得稅
公司如何退回或退還多繳的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明確規定,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可抵扣和未抵扣費用規定作出:對于在企業所得稅前已扣除但未按照企業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稅法規定扣除或未扣除的支出,經企業作出特別聲明和說明后,改為:可以彌補該項目年度計算的扣除額。
以前年度可扣減和未扣減費用的確認期限為5年。第15號公告規定,如果公司發現前幾年發生的實際支出,應按照稅法規定在扣除企業所得稅前應扣除,但在作出專門的聲明和解釋后,不得扣除或扣除。可以彌補該項目年度計算的扣除額。 ,但追溯確認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這一點與公司前幾年的未抵扣資產損失相符,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六條規定:以前年度的非扣除資產損失也可以追溯確認。 ,追溯確認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
多繳的稅款可以貸記或退還。 15號公告規定,由于上述原因多付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從追溯確認應付的年度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如果扣除額不足,則可以遞延或在以后年度申請退稅。這與前幾年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不同。第25號公告規定,往年未扣除的資產損失只能扣除(遞延),不能退還。
回收是基于實際和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根據實際應計制原則,只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支出才能彌補上年實際發生的支出。
根據應計原則,扣減年度不能更改。以前年度的可扣減和未扣減費用應添加到項目發生的年份。
案例
甲公司,2008年至2011年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萬元,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2011年為44萬元。 2011年,公司發現2008年有18萬元的未抵扣費用符合現行稅法,但未予以抵扣。甲公司向稅務機關作了特別的聲明和解釋。以后,該可扣除的未扣除費用可以扣除。那么,甲公司在2011年應繳納的實際公司所得稅是多少? 2008年,符合現行稅法規定但未予抵扣的可抵扣未抵扣費用為18萬元。該公司在2011年發現,以前年度的實際支出應按照稅法規定支付。公司所得稅前扣除但未扣除或未扣除的費用,經稅務機關特別聲明和解釋后,確認期限不超過5年的,可以抵扣可抵扣和未抵扣的費用。
扣除額可以抵減發生可扣除和未扣除費用的2008年扣除額,扣除并確認可扣除和未扣除費用后的2008年實際損失為80,000元(18-10),2010年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0元(28-15-8)。因此,2008年的納稅額3.30,000元(10×33%)(在公司所得稅法頒布之前),2010年應交納的稅款為20,000元(8×25%),2011年應交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10,000元(44×25%)。
如果虧損企業彌補了上年未扣除企業所得稅之前的費用,或者盈利的企業在彌補確認后發生了虧損,則應首先調整支出所屬年份的損失;然后根據彌補損失的原則計算未來。當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于上述原因多付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從追溯確認應付的年度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如果扣除額不夠,您可以推遲扣除額或在隨后的年份申請退稅。因此,甲公司由于未扣除稅前未扣除的2008年可抵扣和未扣除費用而支付的企業所得稅為5.30,000元(3.3+2),可以追溯確認為2011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為11萬元,2011年實際應交企業所得稅為5.7萬元[1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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