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稅改革的原因是什么?
2020-10-29 18:08:34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但從房產稅的征收實踐來看,暴露出房產稅存在許多問題,這也正是要改革和完善的房產稅的原因所在。原房產稅制,既有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的房產稅,又有對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員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不論是房產稅還是城市房地產稅,其計稅依據和稅率都是固定不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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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征收房屋稅的目的是利用稅收杠桿來加強房屋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率,并合理地調整房屋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收入。但是從房地產稅征收的實踐來看,它表明房地產稅存在許多問題。就是這樣...
征收住房稅的目的是利用稅收杠桿作用來加強住房管理,提高住房使用效率,合理調整住房所有者和經營者的收入。但是從房地產稅的征收實踐中可以看出,房地產稅存在很多問題,這正是房地產稅改革和完善的原因。
1.內部和外部稅收體系共存,導致納稅人的稅收負擔不均。原來的房地產稅制度既包括對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的房地產稅,也包括對外資企業和外國人征收的城市房地產稅。兩組稅制共存于相同的征稅對象,但由于歷史原因,稅基和稅率不同。城市房地產稅是基于財產的原始價值,財產稅是基于將原始價值從lo%減去30%之后的殘值。租金收入的稅率為物業稅12%,城市房地產稅12%。 15%。為了統一稅法和公平稅負,必須將這兩種稅結合起來。
2.稅收的增長是無彈性的。無論是房地產稅還是城市房地產稅,其稅基和稅率都是固定的。但是,從稅收基礎的角度來看,許多城市的房地產原始價值與房地產當前價值之間存在很大差距,這導致事實上的稅基縮小和稅收收入缺乏彈性。
3.稅法本身并不嚴格。如果以租金作為計稅依據,并對房屋的財產所有人征稅,實際上,很難確定房屋分租的納稅人。例如,“第二房東分租”現象,是否對“第二房東”的收入征收房地產稅以及如何收取稅款,都缺乏法律依據。
4.稅收調整目標過多,很難從征收實踐的角度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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