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內部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的公開程度較低
[指南]: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發布的《 2015年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中國政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偏低。在“是否披露主要審計報告...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發布的《 2015年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披露了內部審計報告和審計工作的公開性。中國政府的結果很低。在我國100個城市的“是否披露主要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調查中,有64個城市得分為0分。其余計分城市中的信息公開不完整。
“報告”調查結果表明,人大代表和政協處理提案的報告宣傳度不高。市政府的大多數工作報告都提到了人大代表的意見和政協的建議的處理,但這些意見較為籠統。只有少數幾個城市發表了專門報告,例如深圳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代表的建議和監督》和《鹽城市今年的402項提案和建議將在7月底前全部處理》。
第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在某些城市,只有某些政府部門或某些城市地區實施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制度。在建立了該系統的50個城市中,只有33個城市發布了實施該系統的特殊文件。這說明城市間系統的發展程度差異很大,文字法規缺乏統一性,有些法規缺乏合理性,系統內容法規不完善。
普遍缺乏下級政府和政府部門的執法報告,而且很少發布關鍵領域的執法報告。大多數城市僅發布一些政府部門或區縣的執法報告,而極少數城市在關鍵地區發布執法報告。例如,廣州市宣布在土地征用和拆遷,安全監管,環境保護和經濟適用房等關鍵領域執行法律。發生。
問責機制制度化程度較低,執行不力。在大多數城市,主要決策的問責制仍僅限于某些政府部門或某些地區,并且該制度的主體和具體的問責程序尚未完成。此外,行政首長問責制僅限于特定領域,尚未完全實施。
針對上述問題,《報告》提出了以下改進建議:
及時發布關于人大代表意見和政協提案處理情況的報告。建議各級政府對人大代表的意見和政協提案的處理情況,對公共制度作出專門規定,其中應包括具體的規則,程序,及時性和宣傳方式;設立專欄,對有關事項進行實時,詳細宣傳,提高信息獲取效率。
認真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各城市應根據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正案進一步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制度,完善適用單位,行政責任人,類別等概念應出庭的案件,不出庭的后果,法院的履行要求和協助系統以及其他規定。
完善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加強重點領域執法報告公開。形成下級政府向上級政府和同級政府部門上報年度或分階段工作報告的機制;發布關鍵領域的執法報告,以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加強對專業領域審計工作的監督。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預算執行,重大投資項目,扶貧救災等重點領域的審計監督,各級審計機關應當設立專欄,對專門領域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進行公示。
促進問責機制的制度化并確保其實施。城市應逐步完善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不法案件追究責任制和行政首長追究責任制,以克服現有責任追究機制范圍狹窄,適用性不強的問題。
加強政府網站的維護和建設。為政府網站的建設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指定專人負責信息的收集,編輯和更新,確保政府網站的有效運行,并充分利用網絡手段,確保政府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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