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公司所得稅法優惠政策的趨同
[指導意見]:問:請問是否按照財稅[1994] 001號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減免三年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2007年是該國的貧困地區,2008年之后是否有可能?繼續享受折扣直到到期?我認為那個企業...
問:對不起,根據財稅[1994] 001號的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享受2007年全國貧困地區三年減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他們能否在2008年后繼續享受優惠?到期了嗎?
我認為,《企業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在本法頒布之前已獲準成立的企業,根據當時的稅法和行政法規,可享受低稅率,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列入本法。實施后的五年內,稅率將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定期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本法實施后可以繼續享受有效期,但是由于無利可圖而尚未享受優惠的,時限由國務院國發〔2007〕39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原稅享有“兩免三減”,“五免五減”的資格。對于定期減少或免除稅收優惠的公司,在新稅法實施后,他們將繼續享受原始稅法,行政法規和相關文件中規定的優惠措施和條款,直到有效期屆滿為止,但如果由于利潤微薄,他們還沒有享受稅收優惠,優惠期將從2008年開始計算。”因此,貧困地區的新企業可以在2008年之前通過稅務部門享受三年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并且應繼續享受這些優惠直至到期日。不,請盡快回復!
回復:您好:以下是對您提供的信息的簡短回復: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57條,只有在提供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優惠政策的情況下才允許過渡,彩水[ [1994]第001號文件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因此,其中規定的貧困地區三年免稅優惠政策在有效期屆滿之前不得享受,應按照有關規定征稅從2008年1月1日起采用新稅法。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請直接咨詢您的主管或當地稅務機關以了解具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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