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權轉讓個人稅
<指導意見>:A稅案A公司自然人股東A轉讓其20%的股份給B公司,轉讓價格為220萬元(投資成本200萬元),并完成了工商更改注冊。股東A提交個人納稅申報進行股權轉讓時,稅務局認為該交易...
一個稅務案
A公司自然人股東A將其20%的股份轉讓給B公司,轉讓價格為220萬元人民幣(投資成本為200萬元人民幣),并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當股東A為股權轉讓提交個人納稅申報表時,稅務局認為交易存在兩個問題。一種是應由受讓人公司B代扣代繳稅款;二是股權轉讓價格之所以低,是因為甲公司當時的凈資產為1500萬元,轉讓的股份對應的凈資產為300萬元。宣布的股權轉讓收入低于股權的相應凈資產份額,沒有正當理由。因此,稅務局確定了轉讓價格。核實了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300-200)* 20%= 200,000元。(注:此案例是為了說明股權轉讓個人的問題)。稅,簡化處理和印花稅不予考慮)
在股權轉讓交易中,
客戶在咨詢時經常遇到上述情況
今天讓我們討論一下這個情況
主要注意事項和相關建議
1、股權轉讓的個人稅應由轉讓人自行申報并繳納。有風險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第67號公告(以下簡稱67號公告)第五條,轉讓個人股權的個人所得稅為股權轉讓的納稅人,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受讓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認真履行其預扣稅義務。
根據《稅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當扣繳尚未代扣,應收但未收取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并與扣繳義務人一并處理?鄢簧儆谖纯鄢愵~和未征收稅額的百分之五十的罰款。
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公司B應履行預提和付款義務。木蘭英華建議,如果受讓人因某種原因無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及時向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報告。并通知轉讓方股東A將股權轉讓所得的收入申報并繳納個人所得稅給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這種情況下,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接受。
2、股權轉讓的價格太低,無法彌補個人稅的損失
根據第67號公告,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在第13條中列出,并且滿足第12條中指定的情況,則股權轉讓收入被認為是非常低的。同時,上海市稅務局澄清,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核實其合法理由及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對于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其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將按照規定核實股權轉讓收入。
以上述情況為例。股東A的計劃收入為220-200-4 = 160,000元,實際收入為220-200-20 = 0。產生此結果的原因是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差異”。尤其是非控股股東,他們更加關注與利潤相關的數據,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的關注較少,對相關財務信息的控制卻很少。在股權轉讓之前,對相關稅收政策沒有深入了解,導致稅務局批準了轉讓收入,以及估計的稅負與實際稅負之間的差額。
木蘭英華建議,在股權轉讓的初期,股東應獲取被投資公司的近期財務數據,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房地產及土地等主要資產財務評估材料。 ,并咨詢稅務專家以確保稅務責任,例如合同條款的計算和起草。
3、無法及時申報和繳稅并承擔監管風險
根據第67號公告,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當在受讓人支付或部分支付了股權轉讓價款,并且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訂并生效的情況下,依法進行。 ,在下個月的15天內向主題報告。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納稅。同時,上海市稅務局要求扣繳義務人向股權轉讓雙方轉讓信息(如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和股權轉讓協議的狀況(如基本股權信息) ,公司資產)在簽訂股權轉讓相關協議后的5個工作日內。狀況,商定的對價金額,具體交易形式,工商業變更時間,對價支付時間,后續收入或補償等)以及涉及股權轉讓的其他情況,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隨著“金三”制度的啟動和完善,將定期交換業務信息和稅務信息,稅務局還將獲得更詳細,及時的股權變動信息;咎m英華建議,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應考慮上述規定對股權交易的影響,可以避免因逾期申報納稅而引起的涉稅風險。
4、結論
所謂的經濟決定稅收,而股票投資(當今經濟活動的鮮明色彩)將不可避免地引起稅務部門的密切關注。在進行股權投資和交易時,投資者需要比以往更多地考慮稅收和稅收風險對投資收益的影響。作為一家專門從事稅收風險預防和稅收籌劃的稅務公司,木蘭英華希望為投資者提供廣泛而深入的稅收相關服務,以幫助他們規避稅收風險并按照法律法規獲得理想的稅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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