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退(免)稅標準的公告
[指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退稅(免稅)標準的公告》根據國家財政部公告(2018)第20號。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0號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 3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其他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和現行出口退(免)稅規定,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現在宣布以下統一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
一、如果將一般納稅人重新注冊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為重新注冊納稅人),則一般納稅人將出口可退還增值稅(免稅)的商品和服務適用政策并產生適用的增值稅對于零稅率跨境應稅活動(以下稱為出口商品,服務和服務),繼續申報和處理與出口退稅(免稅)有關的事宜按照現行法規。
從轉移登記日的下一個時期開始,轉移登記納稅人的出口商品,服務和服務應遵守增值稅免稅規定,增值稅申報應按照小企業現行規定辦理。規模納稅人。
出口商品和服務的時間應根據以下原則確定:出口到海關的商品和服務應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非海關申報的出口貨物應具有適用的增值稅,零稅率的跨境應稅活動,應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通過保稅區出口的貨物,在貨物出境時,應當記為海關簽發的出境貨物。以清單所列出口日期為準。
二、最初實施免稅,信用和退稅方法的轉移注冊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商品,服務和服務,以及尚未申報扣除的進項稅額和轉移登記日的期末稅收抵免,包含在“應抵扣的進項稅額”中,并參與免稅,抵免和退稅的計算。上述尚未申報和扣減的進項稅,應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18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在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18號公告第5條規定的情況下被轉移登記的上述納稅人,按照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稅(免稅)或退稅本公告第1條第1款的規定。調整“應扣進項稅額扣除額”時,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并準確計入“應扣進項稅額扣除額”的變化。
三、最初執行免稅退稅方法的注冊納稅人在一般納稅人期內出口商品,服務和服務,尚未申報退稅的進項稅額可以繼續申報退稅
上述尚未申報免征進項稅的進項稅,應當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中,用于申報免稅的特殊海關進口增值稅支付表,注冊納稅人不申請電子信息審核和比較,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詢問以確認特殊海關進口增值稅的電子信息。付款表格匹配,并且未用于扣除或退稅。
四、轉讓登記的納稅人結清出口退稅(免稅)后,應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免稅)登記變更。
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合服務企業)代表綜合服務企業辦理退稅的重新登記納稅人,應當將重新登記的納稅人的退稅結算到符合規定的綜合服務企業。按照規定處理委托退稅代理機構的備案和撤回。
五、如果已將注冊納稅人重新注冊為一般納稅人,則具有新產生的出口退稅(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實體應處理與出口退稅(免稅)有關的事務。
六、該公告將于2018年5月1日生效。
這是一條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4月22日
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退稅(免稅)標準的公告》的解釋
一、《公告》的背景是根據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后續工作安排,結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標準的通知》 《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財稅[2018] 3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其他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8月18日)和現行的出口退稅(免稅)條例,旨在將一般納稅人轉換為與出口退稅(免稅)相關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轉移的納稅人”)稅務總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出口退(免)稅標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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