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收入欺詐方法
[指南]:收入確認的關鍵是解決收入錄入的時間。由于存在會計期間假設,因此信息披露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歸屬期。為了調整每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公司會在銷售期間做不適當的劃分,提早或晚確認收益。填充點...
([一)不適當地劃分銷售期間以調整銷售收入。
收入確認的關鍵是解決收入錄入的時間。由于存在會計期間假設,因此信息披露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歸屬期。為了調整每個會計期間的經營業績,公司會不恰當地劃分銷售期間,提前或以后確認收入。堵塞分銷渠道是一種在未來增加收入的惡性促銷方法,即,賣方向買方(通常是分銷商)提供大量的商業激勵措施,以誘使買方提前購買商品,從而實現收入增長。
([二)虛擬客戶或基于真實客戶的虛擬交易。
為實現增加利潤和提高粉飾效果的目標,公司將偽造客戶或以真實客戶為基礎,并按照正常的銷售程序進行模擬操作,包括偽造客戶訂單,偽造運輸憑證,偽造銷售合同,以及從稅務部門簽發銷售發票等批準。由于它是虛擬的,因此客戶訂單,運輸憑證和銷售合同是偽造的,使用的客戶印章是偽造的,但是銷售發票通常是真實的。盡管開具發票將支付更多稅款,但該公司認為值得支付更多稅款。
([三)與某些公司建立特殊關系以產生銷售收入。
例如,一家公司將產品出售給與其無關的第三方,然后其子公司從第三方購回該產品。這樣可以增加銷售收入,并避免抵消內部銷售收入。盡管第三方與公司沒有法律關系,但通常會與公司達成默認協議。
([四)完全確認附帶條件的已裝運產品的銷售收入。
通常,產品發貨是確認公司已將產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的最直接的標志之一,但產品交付并不意味著可以確認收入。例如,當公司將商品出售給買方時,就被賦予了一定的出售商品的權利。此時,盡管已將貨物寄出,但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可能不會全部流入公司,而只有估計無法退回的部分才確認為收入。在實際操作中,公司經常在與客戶簽訂的正式銷售合同中沒有提及退貨條件,這可能意味著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但這些事項已寫入補充協議中。使用補充協議來掩蓋風險和回報尚未轉移的事實。
(五)在資產控制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確認收入。
通常來說,只有在公司將資產所有權轉讓給公司時,公司才有權要求資產的價格,也就是說,如果公司將資產轉讓給購買者,它仍然保留與資產相關的持續管理權。資產所有權,不能確認收益。例如,在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和股權交易中,如果資產沒有經過轉讓程序,則不能確認相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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