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指南]:關于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根據國稅函[2009] 694號,企業年金支付給個人賬戶的部分為個人因就業獲得的收入或屬于個人的就業。應納稅所得額應視為……。
關于年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根據國稅函[2009] 694號文件,企業年金支付給個人賬戶的部分為個人因受雇或受雇而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入個人帳戶的稅款,應視為個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不與正常工資薪金加在一起),不扣除任何費用,應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工資薪金收入”項目,并在付款年齡扣除。
例如:張的公司在2008年為他建立了年金,但他并未為公司為張支付的年金預扣個人所得稅。 2009年12月15日,根據國稅函[2009] 694號文件的規定,如果企業自行檢查其退稅額,則需要執行以下步驟:
張的個人應納稅所得額從2008年1月至12月為72,000元,企業支付的年金總額為2880元。如果在繳納期間未代扣其個人所得稅,則按張某2008年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工資額:72000/12 = 6000、6000-2000 = 4000元,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15%,企業應繳納張的年金2880元:(2880×15%-125)= 307元。
可以看出,新發布的年金計算方法無法應用于公司上一年的年金支付。還可以理解,該公司的付款仍被合并到其當年的工資和工資收入中,以找到其適用的稅率。只是在計算方法上,企業不需要將其精煉到每個月,而是可以在對年薪取平均后支付適用稅率。
計算方法應自文件發布之日起2009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對于以前已預扣企業繳納年金的個人所得稅的公司,其計算方法與本通知中的方法不同。如果已繳稅但未退還,企業應在2009年12月10日之后繳納職工年金,該年金可根據本通知計算。
此規定實際上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由于國家沒有明確規定如何處理年金企業的支付部分,因此,如果按照商業保險的規定進行處理,則必須將其計入工資和薪金稅中。適用稅率肯定高于根據一個月的工資單獨計算的稅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年金的計算應分為兩部分,即,個人支付的部分應計入當月收入,公司支付的部分應分別征稅。通常,稅率將應用于當月的個人工資和工資部分。情況有所不同,不會再扣除任何費用。也就是說,盡管公司支付的年金僅被視為月薪,因為在計算公司支付的年金時,已考慮將當月薪金和薪金收入的所得稅用于其生計扣除考慮費用扣除的問題,分別適用稅率,使企業支付的年金經常能找到比薪金低的稅率,年金計算方法的特色也是這樣。
2、如果公司每季度,半年或每年支付公司費用,則不能將其分配到計算稅的月份。取而代之的是,應將其用作單獨的月薪和付款月份的薪水,且不得扣除任何費用。稅率用于計算個人所得稅的預扣稅。這與我們當前執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基本原理相同,即,個人獲得的工資和薪金收入應計算并在個人實際獲得時繳納個人所得稅。除規定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不允許分配可能屬于不同月份的工資。
3、根據國稅函[2009] 694號第5條的規定,如果公司在發出通知前已預扣了公司支付的部分個人所得稅,則稅務機關將不再退稅公司未代扣代繳稅款如果企業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應當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計算代扣代繳稅款:企業未繳納的年度預扣款為應納稅所得額;本年度每個員工平均月薪的適用稅率匯總并計算每年應預扣稅款期間企業支付的適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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