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劃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指南]:簡介:如何劃分非居民納稅人和預扣稅? 2019年10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管理辦法》。新措施與以前的措施相比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讓我們與編輯器一起工作以詳細說明...
引言:如何劃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 2019年10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公布了《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管理辦法》。新措施與以前的措施相比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讓我們與編輯一起工作,以了解有關非居民稅收的更多信息。回答有關人員劃分和扣繳義務的相關問題。
如何劃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新方法進一步闡明了非居民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滿足享受條約優惠的條件,如果滿足條件并需要享受條約優惠,則積極向扣繳義務人聲明要求享受條約優惠。 。非居民納稅人錯誤判斷,不符合條約待遇條件,享受條約待遇,未交納少繳稅款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扣繳義務人應在收到陳述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提供的信息完整,然后按照非居民納稅人要求的約定待遇作出扣繳聲明。如果扣繳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扣繳申報,或者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供有關材料,將發生不符合享受條約條件的非居民納稅人的情況。利益享受協定利益而無法支付,或者在少繳稅款的情況下,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什么“非居民納稅人”的定義發生了變化?
原始方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國內稅法或稅收協定為非中國稅收居民(包括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的納稅人。”新方法規定:“非居民納稅人,是指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應為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
修訂后的非居民納稅人定義更準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對象是按照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為另一方的稅收居民的納稅人。有兩種類型的納稅人。一個是僅是另一方稅收居民的納稅人,另一種是另一方稅收居民。法律規定,它是我國的稅收居民,但是根據稅收協定的居民條款,它應該是另一方的稅收居民。
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09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一項綜合程序,規定非居民享受條約待遇,主要是進行審批。 2015年,根據分權,監管,服務,經營環境優化改革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取消非居民享受協定待遇的原規定,并規定:符合要求的非居民納稅人在申報時享受條約優惠,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交信息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為深化權力下放,監管和服務改革,進一步優化稅收經營環境,提高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的便利性,國家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修改-居民納稅人自報告之日起享受的協定利益已更改,以備將來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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