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使用規定
[指南]:第1條特別發票(以下簡稱特別發票)僅適用于購買增值稅的普通人,小型增值稅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購買它。
第一條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僅限于購買增值稅的普通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不得購買和使用增值稅。
第二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納稅人不得購買和使用特殊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也就是說,增值稅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交稅額無法根據會計系統和代理機構的要求進行確認。
([二)無法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進項稅,應納稅額數據和其他相關增值稅稅信息。
上述其他有關增值稅信息的內容,由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行確定。
([三)具有以下行為,但在被稅務機關下令在限期內進行更正后,并未得到更正:
1.私人打印的特殊發票;
2.從稅務機關以外的個人或實體購買特殊發票;
3.借用別人的特殊發票;
4.向其他人提供特殊發票;
5.沒有根據本條第5條開具特殊發票;
6.無法按要求保留特殊發票;
7.無法根據本條例第16條聲明購買,使用和存放特殊發票;
8.無法接受稅務機關的檢查。
([四)的商品全部屬于該人。
在上述情況下,一般納稅人購買并使用了專用發票時,稅務機關應按余額收取專用發票。
第三條除本條例第四條所列情況外,一般納稅人銷售應按照增值稅規定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包括視同銷售貨物),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 (以下稱為銷售應稅項目),必須向購買者開具特殊發票。
在以下情況下,不得開具第4條特殊發票:
(一)向消費者銷售應稅商品。
([二)銷售免稅商品。
([三)出售用于海關申報和出口應稅服務的貨物。
([四)將商品用于免稅商品。
([五)將商品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六)免費將商品贈與他人。
(七)提供非應稅服務(應加增值稅的服務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出售房地產。
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物品不得開具特殊發票。
第5條特殊發票必須根據以下要求簽發:
(一)字跡清晰。
(二)不能更改。
萬一填寫不正確,應另開專用發票,并在專用發票上注明“誤裝和作廢”。如果特殊發票由于購買者在開具后不要求而變得無效,則應將其視為未正確填寫。
(三)項目已填寫。
([四)票證和物品匹配,并且票面值與實際收取的金額匹配。
([五)每一項的內容正確。
(六)一次填寫所有鏈接,上下鏈接的內容和數量相同。
([七)發票優惠券和扣除券都印有特殊郵票或發票郵票。
(八)按照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時限開具特殊發票。
([九)請勿開具偽造的特殊發票。
([十)不允許打開這本書并使用特殊發票。
(十一)不允許開具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發票不符的發票。
如果發出的特殊發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則不得將其用作減稅證明,購買者有權拒絕該發票。
第六條發行特殊發票的期限如下:
(一)如果采用預付款,代收承兌和委托銀行代收的結算方式,則該日為發貨之日。
(二)如果采用付款和交付的結算方式,則為收款之日。
(三)如果采用信貸銷售或分期付款的結算方式,則應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準。
([四)將貨物交付給他人進行寄售銷售的日期是收到受托人發送的寄售清單的日期。
(五)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會計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轉移到另一機構進行銷售,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以納稅日為準。貨物已轉移。
(六)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即貨物轉移之日。
([七)在貨物轉讓之日將貨物分配給股東。
一般納稅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特殊發票,不得提前或延遲。
第七條特殊發票的基本組合統一規定為四份,每份必須用于以下規定的目的:
(一)第一個副本是存根副本,由賣方保留以備將來參考。
(二)第二份副本是發票副本,購買者用作付款的帳單。
(三)第三份是減稅副本,購買者應使用減稅憑證。
([四)第四頁是簿記表,賣方是銷售簿記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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