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的“員工薪酬應付工資”明細帳戶是否允許貸記余額?
2020-10-16 15:45:51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最近有會計學員咨詢小編,說是2016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明細賬貸方有余額是否需要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最近有會計學員咨詢小編,說是2016年12月31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明細賬貸方有余額是否需要納稅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因此,該企業2016年12月末若有“應付職工薪酬”貸方余額,分為兩種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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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南]:是否可以在年末在“應付雇員薪金”的詳細帳戶中記入貸方?最近,一位會計專業的學生咨詢了編輯,說這是2016年12月31日應付的員工薪酬-工資單賬戶的信貸方是否有余額,我是否需要納稅以增加應稅收入?
年末的“員工薪酬應付工資”明細帳戶是否允許貸方余額?
最近,一名會計專業的學生咨詢了編輯,說這是2016年12月31日應付的員工薪酬-工資賬戶的貸方是否有余額,我是否需要納稅以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答案:不一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職工福利及其他支出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在年度結算和付款結束之前向員工匯報。已預付和匯出的實際支付的年薪和薪水可以在匯款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如果公司在2016年12月底的貸方余額為“應付職工薪酬”,將在兩種情況下處理:
1、如果公司已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發出付款,則可以從2016年公司所得稅結算中扣除此支出產生的成本和費用;
2、如果公司尚未在2017年5月31日發出付款,則需要在2016年公司所得稅的結算和付款中增加此支出的成本和支出,并計算相應的公司所得稅。
匯款提醒:
1、企業所得稅的年終最終結算是稅務局為企業調整稅收的最后機會;
2、原則上,各個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的年度預付款應占當年企業所得稅倉儲稅(預付款+最終結算)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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