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后薪金和個人稅的計算方法的關鍵提示
2020-10-15 12:23:31 發布丨 發布者:學樂佳 丨 閱讀量:0
內容摘要:如2019年度以后,工資薪金計算個稅還按照月份單獨計算的話,適用的稅率不管是適用按年的還是按月換算的,計算的應納稅額肯定和累計應納所得額按年適用稅率計算的不一致,會出現大量的在年終匯算清繳時補稅退稅,從而增加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辦稅成本。政策應該會盡量減少,只有工資薪金納稅人匯算清繳的人數和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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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原則]:1.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的綜合收入應為每個納稅年度的收入減去6萬元的支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合法所得。已確定其他扣減后的余額為應稅收入。
1.根據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應為每個納稅年度的所得減去6萬元的支出,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依法確定的扣除。余額是應稅收入。
在修訂《個人所得稅法》之前,工資,薪金,薪金所得的收入,即月收入余額減去支出3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此稅法修訂版最大的變化之一是對綜合收益實行年度征稅,稅率也根據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確定。
2.2019年之后,如果按月分別計算工資薪金稅,則適用稅率將按年或按月計算,應納稅額應為應付收入基于年度適用稅率的不一致計算將導致在年末結算期間產生大量退稅,這將增加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稅收成本。
應該最小化3.政策,只應解決工資薪金納稅人的數量和工作量。
建議根據個人工商戶的年終結算和繳納思路,采用累計預提法計算個人稅額。簡而言之:在計算2月份的工資時,它是1月份到2月份的累計應納稅額,并應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表1(適用于綜合收入)”減去1月份的預付稅額,即當月償還稅款。
個人稅收改革不是簡單地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不是簡單的稅率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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